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9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郊利国镇郝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三环路杨庄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科,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朱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42596.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42596.84元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9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0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6470元,由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朱科负担(应与上述判项一并履行)。因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朱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69066.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朱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了***下苏C×××××号、苏C×××××号、苏C×××××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三台车辆,暂无法处置;查封了***下坐落于徐州市坝山公寓××#××室房产;轮候查封了***下坐落于徐州市××路××尚××小区××#、××#××办公楼××室、徐州市××路××尚××小区××#、××#办公楼××室、徐州市××小区××楼××#××室、××室、××室、××室、××室、××室、××室、徐州市××室、××室、××室、××坝山公寓××#××室、徐州市××小区××室、徐州市××小区××#××室、××#××室房产。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执行中,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与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朱科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暂不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本案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且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其暂不处置二被执行人财产导致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瀚臣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朱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军
审判员冯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