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5978号
原告: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小区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金电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2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金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金电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4元,由原告四川东兴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