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3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7号彩舍二楼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9307.00元,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