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32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7号彩舍二楼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新津支行58×××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307.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新津支行58×××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30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