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1933号
原告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林斯公司”)与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林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被告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威林斯公司与拓达公司签订的《北大资源·博雅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退还的起始时间,故应当认定从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由于双方均认可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故最迟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质保期,至2017年12月31日质保期满。按质保期满两年后30日内退款的约定,2018年2月1日已到质保金退款时间。从合同中约定的退还质保金的条件来看,并无拓达公司要求的完善手续的约定,故对拓达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拓达公司应当退还威林斯公司质保金,且由于其逾期退款的行为,对威林斯公司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支持。威林斯公司要求从2018年2月7日起算,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但对于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威林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 2013年6月20日,拓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威林斯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北大资源·博雅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名称:北大资源·博雅项目一期(一标段)外墙装饰工程。二、工程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北大资源·博雅”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部工地。十、结算及付款方式3、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一年后30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保修期满两年后30日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退还质量保证金时需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责任款,不计利息。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待2年保修期满,甲方支付余款或退还保修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2018年3月6日拓达建设-威林斯工程结算对账表内容为,北大资源·博雅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一、建设单位结算审定金额6733498.25元;二、拓达建设集团已付款5336700元;三、拓达项目部扣款及罚款420437.49元;最终确认金额总计金额5313060.76元;累计已付金额5336700元,本期支付660707.72元;质保金315653.04元。拓达公司的项目经理周林签名并注明建设单位审核金额无误,扣款及支付由财务确认为准。 威林斯公司与拓达公司均认可工程需要承包资质,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左右。 威林斯公司称其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 拓达公司认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点应当为结算的2018年2月6日。要求威林斯公司完善手续没有合同依据,是建筑行业的规定,具体条款不清楚。
一、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360.76元; 二、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6360.76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威林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6.75元,由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