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101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新标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配天门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东段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新标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567.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