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2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月4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8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中的69747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