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588号
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天府名居8栋2**1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唐人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盖,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古中,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唐人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58元,由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