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施仕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2民初913号
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4年1月4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计4963元,由原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