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了(2016)川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后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580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价值58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苟宇
代理审判员鲜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