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22民初64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天赋名居8栋2单元1楼2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0000元进行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用自己的坐落于青溪镇的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四川锦华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6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