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6869号
原告: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石桥村十六组90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简丽霞,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7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胥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节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雅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被告雅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雅典公司向中节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80077.39元;2、判令雅典公司向中节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5月12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33809元,并按照每日228.8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雅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相关维权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雅典公司向中节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80077.39元。
事实和理由:雅典公司因承建蓝润光华春天项目,向中节公司订购页岩砖,与中节公司签订《页岩砖买卖合同》,对页岩砖单价、交付、结算方式及付款、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雅典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5月12日,雅典公司尚欠货款480077.39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3380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雅典公司辩称,中节公司诉称雅典公司尚欠480077.39元不属实,其主张的损失以及损失计算标准无事实、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一致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5月20日,中节公司与雅典公司签订《页岩砖买卖合同》,约定中节公司向雅典公司供应各类规格型号的空心砖、多孔砖,空心砖不大于100方/日、多孔砖不大于30000匹/日,条砖不大于40000匹/日,以上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中节公司负责汽运送货和卸货到雅典公司指定地点的费用,在指定到货现场按样品验收,雅典公司指定收货人员为蒲林。结算方式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30日前进行对账并形成结算清单。雅典公司于次月25日前支付该金额的80%,每月供货剩余20%的货款在砖供完后3个月内付清。
2017年9月14日,中节公司向雅典公司发出调价通知,将多孔砖价格从0.55元/匹调整为0.65元/匹,空心砖(240*200*115)价格从160元/方调整为175元/方,空心砖(240*90*240)价格从160元/方调整为175元/方,配砖价格从0.45元/匹调整为0.54元/匹,条砖价格从0.45元/匹调整为0.54元/匹,新价格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执行。
2017年11月14日,中节公司向雅典公司发出调价通知,将多孔砖价格从0.65元/匹调整为0.7元/匹,空心砖(240*200*115)价格从175元/方调整为185元/方,配砖价格从0.54元/匹调整为0.59元/匹,条砖价格从0.54元/匹调整为0.59元/匹,新价格从2017年11月18日开始执行。
2018年1月5日,中节公司向雅典公司发出调价通知,将多孔砖价格从0.7元/匹调整为0.84元/匹,空心砖(240*200*115)价格从185元/方调整为238元/方,配砖价格从0.59元/匹调整为0.72元/匹,条砖价格从0.59元/匹调整为0.72元/匹,新价格从2018年1月6日开始执行。
2018年3月15日,中节公司向雅典公司发出调价通知,将多孔砖价格从0.84元/匹调整为0.7元/匹,空心砖(240*200*115)价格从238元/方调整为220元/方,配砖价格从0.72元/匹调整为0.6元/匹,条砖价格从0.72元/匹调整为0.6元/匹,新价格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执行。
审理中,中节公司提交1、客户对账单、对账明细表若干,其中2017年9月25日对账单金额119504.5元,蒲林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另备注票据已收(2017年10月9日材料费用结算单上注明扣除2750元罚款,结算后金额为116754.5元,蒲林在库管员处署名);2017年10月30日对账单金额545661.06元,蒲林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另备注票据已收;2017年11月27日对账单金额472671.025元,蒲林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另备注原始票据已收;2018年1月27日,对账明细表结算金额为353459.4元,蒲林在该对账明细表客户处署名;2018年3月28日对账单金额423179.8元,蒲林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另备注票据已收;2018年4月26日对账单金额402001.6元,任玉清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2018年5月29日对账单金额157080元,任玉清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2018年6月26日对账单金额39270元,任玉清在该对账单客户处署名;雅典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蒲林只是合同指定的收货人,无权进行结算;
2、部分产品发货单拟证明在收货过程中蒲林、任玉清均在收货。蒲林签字的结算单中亦包括由任玉清收货的送货单。任玉清签字的结算单也包括由蒲林收货的送货单。雅典公司仅认可蒲林签收的送货单。
3、中节公司明确起诉后,雅典公司另支付了20万元,故尚欠的货款金额为280077.39元。
本院认为,中节公司与雅典公司签订的《页岩砖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雅典公司虽辩称蒲林仅系收货人员,对蒲林签署的对账单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按月结算,蒲林签署的对账单与调价通知、收货单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蒲林签署的对账单予以采信。关于任玉清的身份。本院认为,蒲林签署的对账单对应的收货单亦部分系任玉清所签署,任玉清签署的对账单对应的收货单亦部分系蒲林所签署。由此,可以推定任玉清系雅典公司工作人员,故对任玉清签署的对账单、收货单本院予以采信,上述对账单可以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现中节公司主张雅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80077.3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同中双方未就此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利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截止2019年5月20日,逾期损失共计52327元。对于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逾期损失,以尚欠的28007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280077.39元;
二、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逾期损失共计52327元,对于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逾期损失,以尚欠的28007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39元,由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赖 伟
人民陪审员 胡广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