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923民初1667号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男。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8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28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庭审中变更金额为242500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承建的大英碧桂园货量区一期装修工程供应了水泥。同年11月28日左右,经双方结算,确认供货总金额为535000元,已支付货款250000元,下欠货款285000元未付。某乙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支付了42500元,现下欠242500万元货款。
某乙公司辩称,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付货款金额核对无误。利息从判决起,按照最低标准计算。公司现在愿意给钱,但是没有钱。
本院经审理,对某甲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买卖合同关系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某甲公司交付了货物,某乙公司应当按期付款,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某甲公司在交付货物后可以随时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某乙公司未支付货款,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视为逾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某甲公司主张从案件受理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赔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2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242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2024年7月1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