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603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成治,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莹,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60991E。
法定代表人吴才轩。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岳人防〔2020〕追缴字第06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北师大广安实验学校项目未办理相关人防手续涉嫌违反人防法律法规一案立案查处。2020年5月14日、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岳人防费催缴书〔2020〕001号及岳人防费催缴书〔2020〕006号《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缴纳其建设北师大广安附属实验学校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时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岳人防〔2020〕追缴字第06号),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岳池县北师大广安××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逾期未申请、未修建防空地下室、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30日内缴清人防易地建设费935216.2元(46760.81平方米×20元/平方米)。该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执行人,若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岳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岳人防〔2020〕追缴字第06号《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中确定的缴费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法定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935216.2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且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池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对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935216.2元予以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君万
审判员 胡全胜
审判员 王明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洲
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