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四川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5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铂金时代1号楼13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才轩
**发与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1〕第0090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2月24日届满),故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1〕第0090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张文璨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