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8号

原告:***,男,布依族,1979年3月1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贵州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60991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街27号铂金时代1号楼13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22897W。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山大厦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俊,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5733323447。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连城镇南街农行大楼。

负责人:曹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法律允许的范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舒伯伦

人民陪审员  乔礼忠

人民陪审员  陈伯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