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1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女,1981年9月13日生,布依族,现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彭佳翔,男,汉族,1987年2月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铂金时代1号楼13层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60991E。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山大厦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22897W。
法定代表人:杨国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农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5733323447。
负责人:曹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彭佳翔、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红
审 判 员 李建锋
人民陪审员 陈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田倩
书记员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