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12号

原告:***,男,布依族,1979年12月24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被告:彭佳翔,男,汉族,1987年2月7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被告: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铂金时代**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60991E。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0722897W。

法定代表人:杨国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农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5733323447。

法定代表人:曹奇,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彭佳翔、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锋

审 判 员  王传红

人民陪审员  陈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