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73号
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河舒镇桃花村。
法定代表人:罗碧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古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祥和街**。
法定代表人:胡建君。
被告: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铂金时代**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才轩。
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古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蓬安民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