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执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331471Q。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郪江新城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6J65。
法定代表人:肖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驿支行(账号:17×××05-0001)内的存款人民币51990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红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