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1088号
原告:***,男,汉,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诗意,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倩,女,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青石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宜城大道255号海棠公馆7-9号。
法定代表人:欧玉琼,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青石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