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0886号
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8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女,199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