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676号之一
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莹,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1881号。
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
被告:四川菊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一街547号1层。
被告: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九华山南路300号丹徒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经理。
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菊民门窗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58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28元,由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文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陈
书 记 员 凌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