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玥,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4日,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州南太平洋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豪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南太平洋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太平洋影业达州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对本院(2021)川1703执保2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9套DP2K-20C放映机的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影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因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双方于2016年9月8日签署合同[(SZ)SC-DZ-1609-1270],约定太平洋影城使用异议人拥有财产权的设备[9套BARCO牌放映机;设备名称及型号:9套DP2K-20C/SX-3000]。2021年8月太平洋影城因与申请人合同纠纷,达川区法院作出(2021)川1703执保203号裁定,查封(扣押)太平洋影城的财产,其中包括属于异议人的财产[9套BARCO牌放映机;设备名称及型号:9套DP2K-20C/SX-3000],法院的错误查封行为给异议人造成了损失,特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建豪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太平洋达州影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建豪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川1703执保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南太平洋影业达州公司名下所有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实际查封了7台放映机(含服务器,放映机型号:DP2K-20C)等财产,异议人中影公司后以“查封的放映机系异议人的财产,法院查封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放映机(含服务器)的查封。
同时查明,本案受理前,申请执行人建豪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7台放映机(含服务器)及其他部分财产的查封,本院于同年1月17日作出(2021)川1703执保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7台放映机(含服务器)等其他部分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建豪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裁定解除了异议所指向的标的物的查封,查封的情形已经消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已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万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