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煜晟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执异7号 异议人(案外人):上海煜晟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州南太平洋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南太平洋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上海煜晟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本院(2021)川1703执保203号执行裁定书查***果汁机一台、雀**饮吧热饮机两台的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标的物的查封,202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2)川1703执保2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了上述标的物的查封,异议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按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上海煜晟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万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