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志尚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区五津街道兴园3路龙王渡小区二期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志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洞子口金府剑龙钢材城。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志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8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