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21民初2440号
原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1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开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6幢2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豪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开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开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开成公司给付建豪公司工程款2716617.44元及滞纳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2022年11月2日止;以2448068.92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日起计至付清时止;均按每日3‰计算);2.开成公司给付建豪公司违约金895161.7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约定开成公司将金山国际二期消防、通风工程委托建豪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金山国际二期8-14栋(不含6栋)及所有地下室设计图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等;工程单价按72元/㎡包干,建筑面积124328.02㎡,合同金额8951617.44元;工期为450天,计划于2018年8月10日开工,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付款方式为进场施工完成地下室管道工程量的60%支付30%的工程款,所有设备安装完毕支付20%的工程款,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消防验收前支付20%的工程款,消防验收合格并确定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支付至97%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建豪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合同范围内工程款为8951617.44元,签证金额30000元,合计8981617.44元,截至起诉日,建豪公司开票金额7266132.21元,开成公司已付工程款6265000元,应付开票金额1001132.21元,应付未开票金额1715485.23元,合计2716617.44元(含质保金)。由于开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建豪公司多次催要款项,开成公司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建豪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建豪公司的诉请。
开成公司辩称,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了《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属实。2023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了《关于解决金山国际二期消防、通风工程结算和消防验收事宜的协议》,约定3日内办理结算,结算价款为8981617.44元。随后,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合同金额8951617.44元,已付款6265000元,未付款2686617.44元。双方约定建豪公司收到结算书原件后,需要继续购买材料完成未完成安装消防部分设施设备,并配合办理消防验收,截至今日,仍未进行任何消防整改措施,无法提起消防验收,建豪公司施工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双方约定所有设备安装完毕支付1790323.49元;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消防验收前付1790323.49元;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付2416936.71元;建豪公司未完成消防所有设施设备安装工作,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鉴于消防验收属于强制性规范法律约束,现阶段建豪公司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建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项目消防工程无法提起验收,开成公司将另案主张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综上,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应驳回建豪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建豪公司与开成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开成公司,乙方为建豪公司。第一章工程名称和地址。金山国际二期消防、通风工程,赵镇金园街619号。第二章工程范围。金山国际二期8-14栋(不含6栋)及地下室设计图范围内(建筑面积为124328.02㎡)的消防栓系统等。第三章工程造价。经甲乙双方商定工程价款按单价72元/㎡包干,建筑面积为124328.02㎡,合同金额8951617.44元(124328.02㎡×72元/㎡),采取一次性包干方式。若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根据具体完成工程量,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协商解决。第四章工程期限。本工程计划于2018年8月10日进场开工,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共计450个日历天(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五章双方驻工地或签字代表。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若甲乙双方需更换各自代表,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第六章付款方式。除乙方非自身原因不能够进场施工外,乙方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次日必须进场施工,支付方式如下:1.自乙方进场施工完成地下室管道工程量的60%,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30%的工程款,即2685485.23元。2.所有设备安装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工程款,即1790323.49元。3.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工作内容,消防验收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工程款,即1790323.49元。4.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3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金额97%的工程款,即2416936.71元。5.余下3%作为质保金,即268548.52元,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7日内无息退还。6.乙方收款前3日内,需向甲方提供等额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税率10%,若有调整,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第七章材料供应。工程所用设备、材料经由乙方按合同约定、甲方委托或者指令行为进行采购。第十章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不能正常施工;(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第十三章工程验收。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由乙方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后,由甲乙双方及相关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消防部门及甲方提交如下技术资料:设备合格证、系统工程竣工图、按市消防监督部门规定提交的全部资料、竣工报告及竣工通知书。(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并在一周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经甲方签字认可后,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消防部门验收许可证手续,出具验收合格证书。需甲方出具手续资料的,甲方予以配合。乙方承担验收所产生的费用。(3)若甲方自收到乙方交付的验收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故不验收、不签字、不提交验收相应资料、不出具相应手续或不按照合同标准、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等造成本工程无法进行验收或无法取得验收合格证的,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额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后提出的整改事项,非乙方承包范围的整改项,由甲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乙方统一报消防主管部门,若因相关责任方拒不整改,导致项目整体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则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因此造成项目各方的所有损失。第十四章工程保修。工程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免费维修。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消防部门验收许可手续,自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连续运转正常良好。质保期内由乙方免费对消防系统进行质保,在此期间,出现的非人为造成的设备质量及安装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进行保修。第十五条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每日尚欠金款的3‰支付滞纳金给乙方,滞纳金的支付不影响其他款项支付和乙方抗辩权的履行。3.由于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的工期拖延,每拖延一日则应当按每日扣除本阶段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款项的3‰作为迟延费用,迟延费用的扣除不影响该余款和其他款项支付的。4.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按照实际情况以合同造价之10%向守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害,应当补足。
建豪公司向开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266132.21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公司向建豪公司支付工程款6265000元。建豪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将金山国际二期消防、通风工程竣工结算书交付开成公司,开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确认工程款为8981617.44元。
建豪公司与开成公司、四川兴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监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了检查,于2021年3月22日对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隐蔽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兴达监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了《消防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内容载明: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已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施工未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建筑面积65419.09㎡。金山国际二期10#楼于2020年9月4日经消防验收通过备案,8#、9#、13#、14#楼于2020年9月7日经消防验收通过备案;11#、12#楼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建豪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与开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解决金山国际二期消防、通风工程结算和消防验收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内容为:甲方为开成公司,乙方为建豪公司。成都市金堂县金园街619号金山国际二期˙公园上城是由甲方于2017年9月主导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乙方承包了相关消防工程,于2018年8月23日与甲方签订了《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该项目因总包施工单位(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相关合同约定于2019年底前工程验收竣工并交付使用,导致商品房逾期交房,造成了业主普遍投诉,影响甲方公司信誉。2019年至今,金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确保社会稳定,督促项目商品房竣工交付,对甲方公司实行了对公监管账户、网签备案系统、销售系统及支付系统等做出了暂停关闭的行政管理措施,目前尚未解除。甲方目前也在与总包施工单位正在诉讼流程,目前尚未有结论。乙方也就消防工程款提起了诉讼。现为配合政府部门处理金山国际项目维稳问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消防工程结算和消防验收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编号为SCJH(00853)号】,乙方已经履行完毕,甲方在本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完成结算手续,结算价款为8981617.44元。二、在乙方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原件后,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办理消防验收,乙方预计产生材料和安装费用50000元,由甲方以签证形成确认,并单独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为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3日内。三、消防验收需协调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和处理。四、本备忘录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甲方处盖有开成公司印章,乙方处盖有建豪公司印章。
另查明,建豪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开成公司在金堂县××房××乡建设局参与下,于2020年8月31日将金山国际二期住房部分交付给购房户,用于维护社会稳定。
上述事实,有《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消防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验收和备案公告信息》《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成公司将案涉消防工程发包给建豪公司承建,建豪公司具有承建相关消防设施工程的相关专业资质,双方签订的《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行使权利。双方在《消防设备设施安装合同》中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3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金额97%的工程款,即2416936.71元;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由乙方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后,由甲乙双方及相关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并在一周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经甲方签字认可后,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消防部门验收许可证手续,出具验收合格证书;若甲方自收到乙方交付的验收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故不验收、不签字、不提交验收相应资料、不出具相应手续或不按照合同标准、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等造成本工程无法进行验收或无法取得验收合格证的,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额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据前述约定内容,开成公司在支付工程款2416936.71元前,案涉消防工程应当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而向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并负责办理验收合格证书系建豪公司的合同义务,现建豪公司仅提供证据证明有5栋楼的消防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备案,有2栋楼的消防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双方于2023年4月21日进一步达成《协议》,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消防设施后申请验收,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开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价款。因此,建豪公司主张开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7515.57元(2416936.71元×5栋/7栋+签证30000元+先前应付尾款1132.21元)及质保金191820.37元(268548.52元×5栋/7栋),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及违约金的问题,双方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及违约金,但案涉消防工程未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而取得消防合格证系建豪公司的合同义务,又是开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建豪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895161.74元及相关滞纳金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市开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7515.57元;
成都市开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91820.37元;
三、驳回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7元,由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15元、成都市开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市开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该判决生效后,由四川建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