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4民初2582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XX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