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勘察设计集团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青川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67号
青川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川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川众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22)川082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金牛支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额在60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600000.00),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60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