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496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负**A8081-A8083、A8102。
法定代表人:万富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龙池西锦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龚启常。
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768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银行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银行存款,申请人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牟剑峰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