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龙池西锦安置小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16890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科俊
书 记 员 高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