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龙池西锦安置小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16890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科俊

书 记 员  高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