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4392号之一
请执行人严红霞。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王泽曼。
申请执行人蒋福珍。
申请执行人方燕。
申请执行人方德贵。
申请执行人刘兰。
申请执行人赵敏。
申请执行人陈尚兰。
申请执行人刘玉。
申请执行人雍雪琴。
申请执行人曹容。
申请执行人曾通杰。
被执行人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龙池西锦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龚启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双流弘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普贤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启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严红霞、***、***、**、王泽曼、蒋福珍、方燕、方德贵、刘兰、赵敏、陈尚兰、刘玉、雍雪琴、曹容、曾通杰申请执行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双流弘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龚启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元及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账户内余额XXX元扣划至本院;将被执行人龚启常位于胜利镇××高尔夫邻里××楼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时间2020年8月27日,查封时间3年);将被执行人龚启常位于胜利镇××高尔夫邻里××楼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时间2020年8月27日,查封时间3年),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查封的房屋属于轮候查封且向案外人设置了抵押,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严红霞、***、***、**、王泽曼、蒋福珍、方燕、方德贵、刘兰、赵敏、陈尚兰、刘玉、雍雪琴、曹容、曾通杰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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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