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8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31日,住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万隆东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0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生于1953年10月8日,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在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800000元依法保全,并提供了其与***共同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层×号,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及**所有的位于×中路×号×集资楼×栋×单元×楼×号×户,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在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8000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胡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