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602民初3468号
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88号1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席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春兰,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电力公司)与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春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3627611.02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2761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和源电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瑞泽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157585.32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瑞泽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67803.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壹份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拟从110KV西溪变电站出3回10KV电缆线路至中天国际和广安国际商业中心配电室,电缆线路全长6903米,到广安国际商业中心新建和改造电缆沟2137米,暂定价170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机、料等进场开始施工,于2014年6月底完工并随后投入运营,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7月通过竣工验收。之后,原告应二被告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为17668928.70元)提交给被告瑞泽公司审核,随后被告瑞泽公司交付给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审计,被告瑞泽公司大约在2017年2月将初步审核金额为16885783.02元的结论传给原告,被告瑞泽公司并于2017年4月27日就审计所涉的“其他费用”等6个项目与原告予以复核并签订认质认价确认清单,复核结果为在原初步审核金额16885783.02元基础上减少2207748元,因此,本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为14678035.02元。根据三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9.2条约定“本项目共建部分由被告恒大公司、被告瑞泽公司暂按35%、65%比例支付给原告…;单建部分按工作量及合同条款按时各自自行支付;共建与单建部分费用明细暂按附件二计算”,由此,原告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第9.2条约定暂按约定的35%、65%予以划分,总计共建部分工程款10521690.33,被告瑞泽公司应承担给原告共建部分工程款6839098.71元,被告恒大公司应承担给原告共建部分工程款3682591.62元;另被告瑞泽公司承担支付给原告单建部分工程款2818486.61元,被告恒大公司承担支付给原告单建部分工程款1337858.08元。据约定:被告瑞泽公司共承担9657585.32元,被告瑞泽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支付450万元、2014年5月8日支付200万元,因此,被告瑞泽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3157585.32元;被告恒大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20449.70元,被告恒大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支付200万元,2014年5月23日支付150万元,2014年10月9日支付200万元,共计支付550万元,故被告恒大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被告瑞泽公司拒付所欠工程款理应承担利息和违约金。
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在开庭前案涉工程一直没有结算,现在我们同意按照合同进行结算。
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还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恒大公司暂时按35%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是工程完工后并没有进行结算,原告没有区分二被告分别应该支付多少工程款,事实上,恒大公司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暂时的工程款,共计向原告支付了6738000元,没有违约,原告所说的恒大公司没有支付下欠的工程款不属实。2、既然恒大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就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恒大公司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在恒大公司向原告拨付的工程款中其中有200万元是第二条线的工程款,但是现在第二条线没有修建,这200万元应该由原告向恒大公司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2014年3月26日,恒大公司(甲方)、瑞泽公司(乙方)与和源电力公司(丙方)签订了《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楼盘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施工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甲乙双方自愿委托丙方建设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工程概况:拟从110KV西溪变电站出3回10KV电缆线路分别至中天国际和广安国商业中心配电室,电缆线路全长6903米,新建砖砌电缆沟496米,检修电缆沟642米,非开挖顶进§160PE管277米,定向钻顶管380米。广安国际商业中心和中天国际楼盘共建主要工作量:(1)从西溪变电站10KV开关拒起,到广安国际商业中心内的10KV开闭所止,修建和改造电缆沟2137米;(2)10KV电缆及西溪站内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购置;(3)相关路面开挖手续办理、街面树木移栽、开挖路面的恢复、安全围栏的搭设。广安国际商业中心楼盘的主要工作量:(1)110KV西溪变电站至广安国际商业中心楼盘地下开闭所Ⅰ段母线,新敷设YJV22-8.7/15KV-3*4000电缆2137m;(2)110KV西溪变电站至广安国际商业中心楼盘地下开闭所Ⅲ段母线,新敷设YJV22-8.7/15KV-3*4000电缆2187m。广安中天国际楼盘的主要工作量:110KV西溪变电站至广安中天国际楼盘高压配电室高压进线柜,新敷设YJV22-8.7/15KV-3*4000电缆1730m。承包范围:电缆沟制作及改造:电缆沟和电力排管的土石方开挖、砖砌电缆沟、接地、抹灰、电缆支架的制作、电缆盖板的制作(或购买),以相应材料购买;电缆敷设:电缆敷设、中间头的制作安装、终端头的制作安装、电缆试验、电缆防火槽的安装、以及相应材料设备的购买;相关路面开挖手续办理、市容树的移植及恢复,开挖路面的恢复、安全围栏的搭设等。施工工期: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第9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9.1本合同暂定工程费为人民币1700万元,具体费用明细如下:(1)施工及其他费用为1064.33万元,其中:共建部分962.1146万元,甲方单建部分30.7366万元,乙方单建部分71.4788万元;(2)主要材料:设备费:依据乙方为本工程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总价,以4.68%为标准为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管费,估算费用为635.67万元,采管费为29.7493万元,其中:甲方材料估算费用为181.65万元、采管费8.5012万元,乙方材料估算费为454.02万元、采管费21.2481万元。9.2鉴于本工程同时为广安国际商业中心和中天同际楼盘的10千伏的接入电源线路工程,分为共建部分和单建部分,付款方式特协定为:(1)共建部分:甲方、乙方暂按35%、65%的比例支付给丙方,如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丙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2)单建部分:按工作量以及合同条款按时各自自行支付;(3)共建部分和单建部分费用明细暂按附件二计算。9.3工程款支付方式(1)施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①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共建部分施工费和其它费用合计金额的30%,作为本工程的预付款,以便丙方作为工程前期费用;②从开工之日起,每15个日历天进行工程进度报量,按施工进度和其它费用发生额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达到暂定合同金额的85%时暂停支付,余下部分待双方结算后预留结算合同总金额的5%作质保金,其余的工程尾款一次性支付丙方。第11条、工程质保11.1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竣工验收投运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处理;11.2质保期满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甲、乙方自行处理,费用处理。11.3本工程质保金额为结算合同总价款的5%。12、违约责任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则视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等内容。
2013年10月26日,瑞泽公司授权员工杨某全全权处理从110KV西溪变电站和110KV河堰变电站至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与中天国际商住小区的两条用电通道的相关事宜(含签订共建协议)。
2013年3月26日,瑞泽公司给广安电业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为“兹我公司授权本公司员工杨某全负责办理广安国际商业中心高压客户新装正式用电申请等相关事宜,并与贵公司的其它用电业务联系。若有其它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
2013年9月20日,恒大公司授权员工姜某俊全权处理从110KV西溪变电站和110KV河堰变电站至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与中天国际商住小区的两条用电通道的相关事宜(含签订共建协议)。
恒大公司授权员工姜某俊到广安电业局全权处理“恒大·中天国际”项目用电设施相关事宜。
2015年7月14日,瑞泽公司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客户工程竣工检验申请书”。
2015年7月14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了瑞泽公司的申请并作出“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查登记表”。
2014年11月5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对恒大公司作出了“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
和源电力公司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为17668928.70元)提交给瑞泽公司审核,瑞泽公司随后交付给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审计。
2016年12月20日,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瑞泽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其内容为“关于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楼盘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我司根据业主提供的送审结算资料,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和行业规定的要求,对委托项目实施必要的审核,并经与施工单位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核对工程量价后,初步审核金额为16885783.02元,比原送审金额17668928.70元审减了783145.68元。请贵单位审查核定”。
2017年4月17日,和源电力公司与瑞泽公司就审计所涉的“其他费用”等6个项目予以复核并签订认质认价确认清单,复核结果为在原初步审核金额16885783.02元基础上减少2207748元,因此,本工程项目(含共建和单建)最终结算价款为14678035.02元,其中共建部分工程款为10521690.33元,瑞泽公司单建部分工程款2818486.61元,恒大公司单建部分工程款1337858.08元。
瑞泽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和源电力公司支付了450万元、2014年5月8日支付了200万元,还下欠工程款3157585.32元(10521690、33元×65%+2818486.61元-6500000元)。
恒大公司应承担共建部分工程款3682591.62元(10521690、33元×35%)和单建部分工程款1337858.08元共计5020449.70元;但恒大公司共向和源电力公司支付5500000元(其中有200万元是广安中天国际楼盘第二电源引入工程的启动资金,但是现在第二电源引入工程没有修建),又向和源电力公司广安分公司支付了1238000元。
和源电力公司以瑞泽公司下欠工程款和承担违约金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裁决。
同时查明,2014年5月20日,恒大公司与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签订了《恒大·中天国际楼盘电能表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承包总费888000元。
恒大公司与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承包总费35000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依据有:
1、2014年3月26日,恒大公司、瑞泽公司与和源电力公司签订的《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楼盘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施工承包合同》。
2、瑞泽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委托书。
3、恒大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委托书。
4、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了瑞泽公司和恒大公司的工程验收相关依据。
5、2016年12月20日,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瑞泽公司的《工作联系函》。
6、2017年4月17日,和源电力公司与瑞泽公司就审计所涉的“其他费用”等6个项目予以复核并签订认质认价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7、瑞泽公司和恒大公司转款的相关凭据。
8、恒大公司与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
9、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楼盘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施工承包合同》、《工作联系函》和转款凭据等相关证据,足以说明被告瑞泽公司尚欠原告共建部分工程款和单建部分的工程款共计3157585.32元是事实,故被告瑞泽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该下欠工程款3157585.32元。
至于资金利息的问题,被告瑞泽公司按《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楼盘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瑞泽公司未支付,并占用该工程款,理应承担资金利息,鉴于本案受理时间是2019年4月16日,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较宜,故被告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支付完下欠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承担资金利息。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原告与被告瑞泽公司在本院受理后才进行的结算,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提供的《广安国际商业中心、中天国际楼盘10千伏线路接入系统工程(西溪变电站侧)施工承包合同》、《工作联系函》和转款凭据等相关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所做被告恒大公司的共建部分工程款3682591.62元和单建部分工程款1337858.08元共计5020449.70元,且被告恒大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500000元(含广安中天国际楼盘第二电源引入工程的启动资金2000000元),且被告恒大公司没有在本案中反诉或起诉,同时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被告恒大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故原告与被告恒大公司之间可另行协商处理,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157585.32元(叁佰壹拾伍万柒仟伍佰捌拾伍元叁角贰分)和资金利息(以3157585.3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支付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803元,由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1743元,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6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鲜
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宋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瀚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