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285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2D1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2B0G36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