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阳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保8号 申请人:***,男,195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丹阳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5881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