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673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云梯租赁站。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莲花村新村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NRB50B。
经营者:唐光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南充市嘉陵区人,现住租赁××内。
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76849。
法定代表人:吴林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云梯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