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133民初562号
原告:***诚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西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33MA621U7A35。
经营者:***,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横山村3组119号。
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76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诚综合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诚综合经营部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诚综合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综合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00元,由原告***诚综合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