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执保204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金江镇森众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彩虹路51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负责人:***。
被保全人: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盐城镇建设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市金江镇森众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