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重庆光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460号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D-29-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374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洲大道194号香林华府主楼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RFD57G。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768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F3-0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A75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光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四川省乐山世园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光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0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诸岱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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