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42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7399号601。
被申请人:***,女,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鲁0791财保4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缴纳50000元担保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