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锦官丽城28栋2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谭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言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需要对四川省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道××段“城北壹号”车位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