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7101民初4886号
原告: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锦官丽城28栋2层212号、213号、215号、2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湖畔路北段36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景圆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