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402号之一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新希望大道二段158号锦官丽城28栋2层212号、213号、215号、216号。
法定代表人:谭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辉,四川熙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嘉欣,四川熙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邹杰,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湖畔路北段36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强,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6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谭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