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道,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辉,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依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厂房均设定了抵押,机器设备因无相关购置手续而不能评估拍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鞭
审判员 游小波
审判员 颜 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