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10075号
原告:成都星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道。
被告二: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
负责人:刘林。
原告成都星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星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星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一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成都星华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