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80号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6号124幢2单元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道。

被告: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中路3号院2号楼1至2层107-1。

法定代表人:张国泰。

被告:成都双流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凌德碧。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5元,由成都市双流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