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5民初451号

原告:***,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王阿果子,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留子哈,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衣子布,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麻子之卡莫,女,1963年4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杨贵蓉,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杨贵梅,女,1975年3月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衣以吉,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张红,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呷布以,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机布达,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呷子,男,1964年9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乃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黄光伦,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呷以布,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呷子,男,1958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木子卡,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王林英,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王明贵,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杨明连,女,1979年2月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上诉22位原告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木乃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上述22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6号124幢2单元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14号西荷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豆科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文贵,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甘洛县团结乡上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洛县团结乡上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治清,该村村主任。

被告:阿什木卡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等22人与被告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文贵、甘洛县团结乡上关村村民委员会、阿什木卡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等22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等22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2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8.00元,减半收取计2304.00元,由原告***等22人负担。

审 判 长 卢 红 云

审 判 员 周 华 丽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巧

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