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5民初451号
原告:***,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王阿果子,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留子哈,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衣子布,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麻子之卡莫,女,1963年4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杨贵蓉,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杨贵梅,女,1975年3月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衣以吉,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张红,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呷布以,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机布达,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呷子,男,1964年9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乃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黄光伦,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呷以布,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木呷子,男,1958年6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阿木子卡,男,1988年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王林英,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王明贵,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杨明连,女,1979年2月3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上诉22位原告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木乃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上述22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6号124幢2单元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14号西荷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豆科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文贵,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甘洛县团结乡上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洛县团结乡上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治清,该村村主任。
被告:阿什木卡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等22人与被告四川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文贵、甘洛县团结乡上关村村民委员会、阿什木卡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等22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等22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22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8.00元,减半收取计2304.00元,由原告***等22人负担。
审 判 长 卢 红 云
审 判 员 周 华 丽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巧
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