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久远幸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绵阳正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4民初14***-3号
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安东路***号太升大厦18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受理后,被申请人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川0704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30万元的财产。同年8月8日,本院将复议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47301****)予以冻结。
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不服,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其理由认为:1.原告与四川久远幸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项目的建筑合同没有获得发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许可,故原告诉请四川久远幸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是非法债务。2.2018年1月9日由游仙镇政府党委主持的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及由此作出承诺书,因原告不是会议的参加者也未在决议上签字,故承诺书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现法院查封了复议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公司社会信用严重受到损害。为减少本案原告的不当申请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扩大化,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账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诉讼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本院也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而复议申请人现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有待本案审理后查明。综上,本院冻结复议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2***47301****)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李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