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4执1187号
申请人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幸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正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终51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正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久远幸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正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久远幸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131445元(执行费:283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